來源:本站 發布時間:2022/01/04
各有關單位:
為支持金融創新,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,加快深圳國際化金融創新中心建設,按照《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辦法》(深金監規〔2020〕1號,下稱“評選辦法”)規定,現將2021年度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評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獎項設置
金融創新獎共設置三個系列獎項,包括推進獎、貢獻獎、特色獎,總獎項67名,獎金總額2550萬元。
推進獎用于獎勵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在推動本市金融改革創新、加強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重大項目。設獎項3名,其中,一等獎1名,獎金100萬元;二等獎2名,獎金各50萬元。
貢獻獎用于獎勵相關申報主體在金融產品、技術、工具和服務等方面的金融創新項目。設獎項50名,其中,一等獎5名,獎金各100萬元;二等獎10名,獎金各50萬元;三等獎15名,獎金各30萬元;優秀獎20名,獎金各15萬元。其中,為促進深港金融深化合作,服務粵港澳大灣區戰略,在不增加獎勵總名額和總金額條件下,單獨劃出一等獎1名、二等獎2名、三等獎3名,專門用于獎勵深港金融合作創新優秀項目。
特色獎用于獎勵相關申報主體在2021年度“科創金融”“跨境金融”“養老金融”“社會影響力金融”專項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項目。設獎項14名,其中,一等獎2名,獎金各80萬元;二等獎4名,獎金各50萬元;三等獎8名,獎金各30萬元。
二、申報主體和要求
(一)金融創新獎申報主體范圍包括: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;中央和全國性駐深金融機構(企業)及其分支機構;境外駐深金融機構(企業)及其分支機構;深圳地方金融機構(企業、組織)、金融科技企業、金融基礎設施以及經香港金融管理局、市金融發展咨詢委員會認定的有關單位。
近兩年存在重大不良誠信記錄或因業務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刑事、重大行政處罰的上述機構或單位不得申報。
(二)金融創新獎的申報主體應當是在項目的研究、開發、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、設備和人員等條件,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、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。獲獎單位必須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。
(三)申報項目原則上應于近兩年內完成研究開發并向市場推出1年以上,且創新性突出、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、行業引領示范作用明顯、風險防控措施到位。即應于2019年12月31日后完成研發,于2020年12月31日前推向市場。對推向市場6個月以上但不足1年的項目,須滿足創新性示范性突出、短期內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條件,并提供詳細比較說明材料。
(四)特色獎項目采取獨立評審形式,具體組織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。同一項目不得同時申報貢獻獎和特色獎。
(五)每個金融企業總部申報貢獻獎和特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5個,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不超過3個,其他單位申報項目限1個。一家機構入圍復審階段的項目不超過2個,其中特色獎項目不超過1個。
各類獎項評選可以缺額,但不能突破。
(六)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,須經合作單位協商一致后報。
三、受理時間。形式審查材料的現場受理時間為2022年2月14日—2022年2月18日,截止日后不再受理。經審查需調整或補充申報材料的,申報單位應于5個工作日內補正。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要求的,視為放棄申報。
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
2021年12月31日